各市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局(城鄉(xiāng)建設局),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、阜陽市房屋管理局、六安市城市管理局、亳州市住房發(fā)展中心、宿州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,廣德市、宿松縣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局:
近期,我廳在信訪調研時發(fā)現(xiàn),住宅樓梯間、電梯廳、外廊等公共空間防護安全存在隱患。為保障人民群眾居住安全,根據(jù)《住宅項目規(guī)范》GB 55038等國家標準及有關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就進一步加強住宅公共空間防護安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樓梯間、電梯廳等共用部分臨空外窗,其防護安全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.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凈高不得低于0.90m,否則應貼窗設置防護設施,防護設施的高度由樓地面起算不低于0.90m;當防護設施設置在窗外側時,可開啟窗扇下口距樓地面不應小于0.70m。
2.當防護設施底面有高度小于0.70m的可登踏、攀爬面時,防護設施凈高應從可登踏、攀爬面的頂面起算不低于0.90m;
3.防護設施應采用防少年兒童攀爬的構造,除頂部扶手外不應設置可攀爬構件;當有可攀爬構件時,任一可攀爬構件距頂部扶手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0.90m;
4.臨空外窗的窗臺、可開啟外窗的窗框及其防護設施附近,不應設置可借助攀爬、翻越窗臺、窗框或防護設施的突出物或附著物。防護設施不應與外窗形成組合可登踏、攀爬情形。
二、外廊、室內回廊、內天井、室外樓梯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防護欄桿,其防護安全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.防護欄桿凈高不應低于1.20m;
2.防護欄桿底面及附近有高度小于0.70m的可登踏、攀爬面時,防護欄桿凈高應從可登踏、攀爬面的頂面起算不低于1.20m;
3.防護欄桿應采用防少年兒童攀爬的構造,除頂部扶手外不應設置可攀爬構件;當有可攀爬構件時,任一可攀爬構件距頂部扶手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.20m。
三、自2026年7月1日起,新建住宅工程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,應按上述要求確保住宅公共空間防護安全;已進入施工階段的住宅工程,不滿足住宅公共空間防護安全要求的,應在竣工驗收前完成整改;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工程,發(fā)現(xiàn)存在安全隱患的,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住宅公共空間防護安全。
四、各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建設、設計、施工、監(jiān)理單位以及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(jiān)督指導力度,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嚴肅查處;要督促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加強對住宅公共空間防護設施的巡查和維護,為人民群眾建設“安全、舒適、綠色、智慧”的“好房子”,構建安全放心的居住環(huán)境。
2026年6月22日
皖建標函〔2026〕165號關于住宅公共空間防護安全有關事項的通知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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